单位聚餐 女员工醉酒死亡 谁来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19-11-19 00:31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某医美公司组织员工在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女员工醉酒10小时后不幸离世。死者家属将公司、同桌同事及火锅店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余万元。该案经邛崃市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宣判,法院判处被告某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给付原告赔偿款158264.3元,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案发

女子醉酒死亡 家人索赔百万

2018年12月31日,邛崃市某医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城区某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周某自己开车来到火锅店后,与同事张建某、邝某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刘某同桌就餐。吃饭过程中,周某选择了喝酒,还提出让刘某开她的车送她回家。其间,张元某、康某、陈某因为有事提前离开了。在整个就餐过程中,周某并没有表现出任何醉酒的状态。

当天晚上11时左右,聚餐结束,周某已处于醉酒状态,公司负责人遂安排员工徐某某、刘某将其护送回家。因不知道周某的家庭住址,徐某某便联系了周某的母亲王某某。王某某在电话里让他们联系周某的前夫李某,“二人正准备复婚,目前住在一起,李某会照管她的。”刘某、徐某某两人于23时47分将周某交给李某,并向李某交代,周某饮了酒。

回到家中后,李某照顾周某休息,周某发生呕吐,李某整理后回到另一间寝室就寝。次日早上9时许,李某到周某房间照看周某时,发现其已无呼吸,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驾车将周某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进行抢救。9时50分,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周某“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急性酒精中毒,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周某家人认为,公司作为聚餐的召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阻拦周某被劝酒,也没有在她醉酒后及时安排送医,公司对周某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聚餐的火锅店也应负有提醒顾客不能过度饮酒的注意义务。此外,与周某同桌的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劝酒,导致周某严重饮酒过量,并且没有及时将她送医救治,同桌同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1月下旬,周某父亲周某某、母亲王某某、儿子李某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丧葬费29933.59元、死亡赔偿金614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38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住宿费及交通费3500元,各项费用累计超过110万元。

审理

死者有重大过失 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与其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本案中,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潜在的危害性。而周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故周某对自身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医美公司在已意识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导致其发生人身损害危险时,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中,而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因此,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其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对就餐者的饮酒行为而言,没有证据表明火锅店对周某的饮酒行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判决

公司担20%赔偿责任 其余死者自担

邛崃市法院审理确认,此次损害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9321.50元。法院对周某的不幸离世感到遗憾,对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担。

鉴于医美公司之前已经给付给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医美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赔偿款1382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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