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房产过户给母亲 被债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向母亲借款买房,变更登记实为出售房屋冲抵债务

成都商报 2019-06-18 04:00 大字

因在结婚期间对外借款70万元,李志强和蒋凝玉夫妇被法院判决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1月,债主牛红军发现,在两人离婚后,蒋凝玉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64万余元的房屋,随后,又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其母姜奇芳名下。

牛红军认为,蒋凝玉在明知其身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还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姜奇芳,严重损害了其利益,遂起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无偿转让行为应予撤销。

但蒋凝玉表示,自己买房的首付款是从母亲处借得,月供也是由其母承担,不属于无偿转让。近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认为蒋凝玉变更备案至第三人,不是无偿转让,驳回了牛红军的诉讼请求。

邛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蒋凝玉购买位于邛崃市滨河路的一套总价为647460元的房屋,以贷款方式付款。当日,姜奇芳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出34万至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2016年2月22日,蒋凝玉向邛崃市房管局提出《更名申请》。一年后,姜奇芳向他人借款20万元提前偿还按揭款。2017年7月19日,姜奇芳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

邛崃法院认为,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对被告是否无偿转让进行审查。

首先,蒋凝玉在购买该案涉房屋时,向母亲借款34万元。后被告为偿还借款与母亲达成协议,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母亲,由母亲向他人借款结清剩余贷款,出售房屋的款项冲抵债务,因此,该出售房屋冲抵债务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其次,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牛红军申请执行李志强、蒋凝玉一案中,冻结了李志强、蒋凝玉工程款711400元和名下汽车,但该财产现未处置,因此不能证明债权人已遭受损害。

据此,法院认定蒋凝玉变更备案至第三人,不是无偿转让,遂驳回牛红军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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