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可任意撤销

安庆晚报 2018-07-14 12:57 大字

案情回放:殷某和周某甲原系夫妻,周某乙系殷某和周某甲的婚生子。2013年10月11日,殷某和周某甲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其中第三条财产分割载明:“位于邛崃市小青瓦住房5间,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赠送给婚生子周某乙……”2017年5月8日,殷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周某乙的条款,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殷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虽然在殷某和周某甲离婚时周某乙尚未成年,但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房产约定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道德义务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友情、亲情、爱情等善良感情而产生的帮扶、感恩等道德义务,案例中殷某与周某甲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应当属于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殷某、周某甲应当协助周某乙完成登记手续的办理。

对于这种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撤销,一种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况的,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另一种是赠与人符合《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两种情形的,可以免除赠与义务。

整理:记者 周国庆

新闻推荐

强降雨持续袭击四川

7月3日,四川省邛崃市回龙镇,一辆汽车被洪水冲到稻田中间。图片来源:中央电视台近日,长江上游流域特别是四川盆地连续遭遇强降...

邛崃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邛崃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