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付货款和利息
本报讯(张琳涛 全媒体记者 陈博)货款被拖欠是每个企业都不愿意遇到的,如果货款长期被拖欠,会导致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等“毁灭性打击”。近日,蒲江县法院鹤山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拖欠涉农产品包装箱货款纠纷。
2020年7月至9月,原告某公司陆续向A公司销售猕猴桃、石榴的包装箱等价值共计55.6万余元。但A公司及其股东仅支付了25.9万余元,余29.7万余元未付。当年12月,原告向A公司出具《客户往来对账单》一份,告知尚欠金额,A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但直至起诉前,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称:“法定代表人已变更,谁签的合同谁付钱,谁买的箱子去找谁……”
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6日,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公司性质发生了多次变更。最终,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判决A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且A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股东陶某(案涉交易经手人)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判决书后,原告高兴地说:“被告公司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公司性质发生了4次变化,我原本以为货款没办法追回来了。但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我感觉到公平正义是不会迟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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