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余万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9-11-27 00:48 大字

向金本报记者陈博

私营企业物流部副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按每吨货10元收取合作对象的好处费,累计受贿2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蒲江县检察院获悉,这名副经理因涉嫌非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0余万

李东(化名)2017年升任公司物流部副经理。因工作关系,他结识了较多物流行业人士,其中一名叫万千红(化名)为与李东搞好关系,日常会给他一些小恩小惠,李东也会给其行一些方便。

2017年初,李东所在公司进行物流改革,欲减少合作的物流公司。万千红私下找到李东,表示了继续合作的强烈意愿,“若成功必会给予感谢。”李东心领神会,在公司物流改革招标的整个过程中,给予万千红的公司方便和帮助,最终使万千红的公司成为自家公司唯一的物流合作对象。

作为“回报”,万千红按每吨货10元给予李东好处费。此后,每月物流结算后,好处费都会按时存入李东的银行卡中。截至案发,万千红共计存入20余万元到李东的银行卡,这些钱都被李东及时取出,用于个人开支。

违反忠实义务副经理获刑

2018年年底,李东所在公司发现公司物流方面的财务异常。通过内部核查,发现李东存在中饱私囊的嫌疑,后又向万千红核实,基本证实李东涉嫌受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东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李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东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侵犯了公司职务的廉洁性,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其不正当的行为也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应当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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