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购物爱车在停车场受损 损失商场该全赔还是只赔一部分?

成都商报 2022-01-20 03:27 大字

1月13日19时10分许,市民张女士到成都市郫都区的双铁广场购物后,发现自己停在商场停车场的车辆后视镜受损,但停车的位置恰好没有监控。张女士认为,自己支付了停车费,就该由商场停车场支付全额的修理费用。

商场方则表示,停车场张贴有“不负责看管”的告示,商场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

□ 顾客诉求:

我自己去修车,修理费商场全出

1月13日19时30分许,张女士来到双铁广场购物。21时许,张女士准备离开商场时,却发现自己停在地下停车场的车辆两边后视镜都受损了。商场方很快赶到现场,向张女士提出两点解决方案:报警、报保险。

警方来到现场后,先是查看了监控,但张女士停车的地点恰好没有监控。“我们的监控覆盖了五分之四的范围,那位女士停车的地方确实恰好没有监控。”

张女士表示,车子报了保险以后,第二年的保费会提升,因此不想通过保险公司解决。张女士提出自己去修车,修理费用由商场方全额赔付。

但当天双方并未达成共识。17日,张女士的丈夫又来到商场协商此事,但商场方不同意张女士丈夫提出的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

□ 商场回应:

可以赔,但只能赔一部分

18日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双铁广场向商场方负责人了解情况。

商场负责人谭先生说:“我们确实有管理疏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根据调查核实后,确认责任划分。”商场方认为,由于确实没有监控,当天警察并没有给出责任的划分,而张女士一直不愿意报保险,也没办法确认损坏的价值。“只要认定了我们负多少责任,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能她说多少钱就多少钱。”

在商场地下停车场,记者看到一张告示,其中写道:“本停车场仅供车辆停放场地 不负责看管”。

据谭先生介绍,18日上午,张女士加了他的微信,再次要求全额赔付,但谭先生也一再强调,“商场方可以赔偿,但只能赔一部分”。

□ 律师说法:

商场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双铁广场张贴的“不负责看管”等标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无效。张女士停在双铁广场停车场的车辆后视镜受损,而此区域未覆盖监控,属于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认为:停车场对停放车辆是否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如果是保管责任,顾客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保管责任,那么顾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会有难度。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记者 胡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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