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唐钦临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73岁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释迦桥上街129号
身份证号码:5101241948xxxxxx13
住址:四川省郫县友爱镇兴福村8组18号
联系电话:1360804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2020年12月-2021年7月3日,你在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释迦桥上街129号为“杨丽”“陈竹”“曾以莹”等 20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共收取患者费用1468.00元。其中,2021年7月2日-7月3日你分别为患者“杨丽”“陈竹”“曾以莹”开具处方并执行,其余17名患者均未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唐钦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患者“杨丽”处方笺原件(1份);5、患者“陈竹”处方笺原件(1份);6、患者“曾以莹”处方笺原件(1份);7、实物证据:药品(详见物品清单:郫卫医证保处〔2021〕1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书附件);8、现场拍照2张为证。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按照《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此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裁量为一般。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8.00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捌元整);2、没收药品(详见物品清单:郫卫医证保处〔2021〕1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书附件);3、罚款人民币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中国银行郫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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