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共享汽车回家过年被查出两项违法承租人被罚200扣4分冤不冤?

四川法制报 2021-02-25 00:47 大字

19日,自贡市大安区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驾驶共享汽车的违法行为。共享汽车本是为了方便群众出行,但却携带安全隐患,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春节前,江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通过扫码租赁了一辆号牌为川A74R**的“GoFun”共享汽车,租借时共享汽车“GoFun”公司工作人员向江某承诺:投放到市场上的共享汽车手续证件均合法,未有违规违法情况。江某随即驾驶该车回自贡老家过年。19日10时许,江某驾驶该车在大安街方向行驶时被自贡大安交警挡获,并被告知该车“逾期未年检”及“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查,该车年检期止于2020年11月30日,已脱检2月有余且还存在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江某告诉民警自己在租借“GoFun”公司川A74R**的共享汽车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自己该车辆属于合法车辆,并且可以上道路行驶,所以自己对该车存在的“逾期未年检”及“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

江某因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上道路行驶及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两项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记4分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此,江某对交警的处罚没有异议,但觉得自己有点冤,认为责任应该由提供“逾期未年检车辆”的共享汽车公司承担。

记者从自贡大安交警部门了解到,就该事件而言,除了对驾驶员进行了依法处罚,还会将相关情况抄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了解。

江某究竟冤不冤?据媒体报道,有律师认为,江某付费租用共享汽车,那么与共享汽车公司方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出租方,公司有义务提供合法合规的车辆供江先生使用。但是,实际中,公司提供的车辆属于逾期未年检车辆,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被处罚,存在过错。因此,承租方有权根据实际被处罚的情况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吴礼秋 记者 郭建民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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