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收条两种说辞 谁 在 说 谎
本报讯(张倏越 阳力 赵银熙)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对一起在执行听证阶段作虚假陈述的被执行人文某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在听证后直接送达了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文某按期缴纳1万元罚款,并将尚未履行的执行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迟延履行金2万元缴纳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钱到底付没付?
2017年,在文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游仙区法院判决文某向吴某支付货款16万余元。2018年,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约定由文某分3次每次支付5万元共计15万元给申请人吴某。2020年10月,申请人吴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吴某承认文某已支付5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
承办法官多次与文某电话沟通,文某均陈述已付清15万元,并持有吴某开具的收条。承办法官当即添加文某的微信号码,令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文某遂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提供两张吴某出具的金额为5万元和10万元的收条,进一步表示自己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承办法官与吴某进行确认,吴某否认收到10万元的货款,并称是文某哄骗其先写收条,称要先看收条后付款,但实际并未付款。
为查清案件事实,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
听证阶段露马脚
听证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对于争议的10万元,文某一 开始仍坚称其已经付款,但对于何人收款前后矛盾,逻辑不清,付款方式亦说不清道不明。直到吴某拿出10万元收条原件,文某的陈述才渐渐从一开始的咬定已经付清,转为质疑申请执行人身份等问题,企图混淆视听,对于法官的询问答非所问,不知所云。
执行法官再次向文某释明执行过程中需如实陈述。在法律的威慑下,文某承认10万元并未实际付款,提供给法官的收条照片为其哄骗吴某出具后拍照所得,其在付款5万元后,并没有再履行付款义务。
经查证核实,吴某持有的收条与文某向法官提交的照片一致,文某确为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执行法官对文某当场予以训诫,并告知将对其在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行为予以处罚。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被执行人文某在听证阶段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执行工作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对文某罚款1万元。
法院执行不是儿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有法定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企图“瞒天过海”的不诚信行为,任何为了个人私利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一张欠条无法鉴定笔迹 谁在搞鬼
本报讯(记者 郝飞)故意作虚假陈述,并改变笔迹使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结论……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对一企图拖延诉讼、逃避责任,严重妨碍法院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钱某罚款1万元。
钱某在当地一布行购买布料。2018年10月,双方经结算,钱某还欠布行货款2万元,钱某出具欠条一张。次年2月,钱某支付2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之后,布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支付货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钱某当庭否认该欠条系其本人书写,在法庭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钱某仍否认,并当庭申请做笔迹鉴定。
经了解,钱某在其他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也申请了笔迹鉴定。由于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且拒不提供案涉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最终未能被判付款。
该案中,钱某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又故伎重施,在提供鉴定比对样本时,故意放慢书写速度,企图以此改变其笔迹特征,从而达到鉴定机构无法识别之目的。
因钱某提供的字迹样本不充分,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并通过法院要求钱某补充“2018年前后书写的自然样本”和“欠条字迹实验样本3页”。而钱某在法院和原告的见证下,还是故意放慢速度书写了3页欠条上的字迹,并声称找不到2018年前后自己书写的自然样本,无法提供。
郫都区法院另辟蹊径,通过成都当地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钱某在多个法院涉诉,并在另一法院发现其于2018年12月在一案件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该案欠条上的签名基本一致。于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并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书写。
钱某明知欠条是其本人所书写,却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不是其书写并申请鉴定,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在鉴定过程中又故意放慢书写速度,改变本人笔迹特征,明显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在第二次庭审中,钱某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仍然陈述不是其书写。郫都区法院根据钱某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新闻推荐
这位“守艺人”用60年刻录双流文化扫码看“百县千村行”更多报道。见证者□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雷倢丁宁12月23日...
郫都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郫都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