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资料遭拒法院来帮忙
原告小王是郫都区一家投资公司的小股东,股份比例为15%。因为股份少,他与公司其他股东意见不合,决心将股份转让后退出该投资公司。然而,在与他人磋商股权价格时,小王想查看公司上次召开股东会会议记录关于股权价格的要求,顺便了解下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于是向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却遭到拒绝。
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这是商业秘密,必须由公司负责人同意,并且只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王觉得公司的这些理由是借口,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做法,侵犯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利。于是,他将该公司起诉到郫都区法院。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本案中,小王作为该投资公司的股东,提起查阅和复制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投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最终判决该投资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小王查阅、复制。
据悉,郫都区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推进公司治理法治化水平,积极保护中小投资者诉讼便利、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利益。 记者 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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