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18-12-12 01:01 大字

(成都)食药监妆罚催〔2017〕2号

郫县丽谛雅美容院(经营者邓凤身份证号:510722198706292627):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了(成都)食药监妆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4.00元;2.处违法所得2.9倍罚款,即594.00×2.9倍=1722.6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316.60元。并要求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缴纳罚没款。由于履行期限及诉讼期限届满,你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期间为6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请你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行政执法代码:21480000,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缴纳罚没款2316.60元。逾期不履行缴款义务,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做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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