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郫都区一企业被罚12万元
19日,市环保局曝光一起案件——郫都区一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受到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被移送公安机关。
“塑料制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必须用起来!”今年3月27日,郫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郫都区廖加林塑料经营部时发现,企业在边生产边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的过程中,安装的光氧催化净化装置并未通电,没有正常使用。
执法人员介绍,“光氧催化净化装置未通电,但仍抱有侥幸心理,从事生产,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该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和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并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必须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才能投入生产。同时,郫都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7月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记者了解到,该案责任人员已被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查处的违法事实,反映出部分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心怀侥幸心理从事生产,“昼伏夜出”逃避监管,触犯了法律规定底线。记者同时获悉,4月至今,执法人员多次对郫都区廖加林塑料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该企业光氧催化净化装置已能持续正常运行。
本报记者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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