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哪里? 看法院怎么判

天府早报 2018-05-04 08:21 大字

一套约定86万成交的房子,却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不愉快。买家在付了23万给房东后,却因为公积金贷款未获通过,加上房东不愿出售,交易陷入僵局。该案经成都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买家酌情赔偿房东1万元。

事件回顾

买家贷款买房付了23万后交易黄了

2017年4月29日,权某和陈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以86万元由权某买下陈某名下的一栋房子。根据约定,权某可以分三步完成房款支付。首先需在签订合同时向陈某支付定金5万元。接着,等到权某交易房屋递件成功、房管部门出具交易《取件单》当日再支付首付款41万元。而剩下的40万元则以公积金贷款的形式支付,由贷款机构直接划拨给陈某。

与此同时,权某与陈某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备齐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届时,如果权某不能申请到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就在办理交易房屋递件过户手续补足差额。2017年8月4日,买家在付23万给房东后,公积金中心驳回了权某提交的贷款资料,不久,陈某也提出解除买卖交易。

争议焦点

不卖房是因房价涨还是买方贷款未通过?

去年8月30日,郫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买家权某称,合同签定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总共向房东陈某支付购房款23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8月3日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但陈某当天拒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在起诉书上,权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77400元。在庭审现场,权某多次提到,房东反悔,是因为看房价涨了,不愿卖了。

得知被权某起诉到法院,陈某随后提起反诉。陈某称,自己曾按照约定配合权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因为权某自身原因,公积金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

“他没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应该按照约定向我补足现金差额。”陈某说,否则,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陈某在庭审中强调,他要求解除合同并非因为现在房价上涨、恶意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法庭调查

贷款资料出问题公积金中心拒绝放款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都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问题出在权某提交的贷款资料中,即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贷款资料中,买卖合同总房价严重低于房屋评估价,因此这笔公积金贷款申请被驳回。与此同时,2017年8月7日,陈某曾来到管理部,反映买卖合同中卖方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于是,权某的贷款申请资料最终被退回,而陈某也在不久后要求权某及时准备好剩余全部房款,否则解除合约。

判决结果

合同继续履行买家酌情赔偿房东1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权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法院确认其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郫都法院认为,权某因未能申请到公积金贷款,依据合同约定权某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补足差额,而要求陈某再次协助其办理贷款的手续,未取得陈某的同意,双方就再次办理贷款未达成一致。陈某认为权某不付款,向权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该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权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630000元,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权某未及时申请到贷款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封面新闻记者吴柳锋见习记者韩雨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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