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住户跨限购区域选房不享“优先”成都棚改住户优先摇号选房政策细则解读

华西都市报 2018-04-16 03:19 大字

成都棚改住户优先摇号选房政策细则解读

制图/杨仕成

去年12月15日,成都市买房摇号细则出炉,确定了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将优先摇号、优先选房,并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

那么,棚改住户如何优先?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对于这一系列有关棚改住户摇号政策的热点问题,成都市房协做出了详细解读。

适用对象

国有土地上搬迁改造项目

按摇号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10%的房源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摇号购买,此外,棚改住户还将先于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

如果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还可以和普通登记购房人一起再摇一次号;如果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或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的,棚改住户要先于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且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选择余地更大。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拆迁住户的拆迁项目必须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项目,且能够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打印出《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生效时间

2016年10月后未购房的棚改户

据成都市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一律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记载的项目生效时间为准,与协议签订时间无关。

由于成都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棚改住户原则上无法享受该政策。但若经核实,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而发放货币化安置费用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的,仍可享受该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补偿协议生效之后购买了住房,即便不是以“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人员类型购买的,也不能再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不过,补偿协议生效后,在非限购区域购房,或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的,仍然可以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不跨区域

须同时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

与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不同的是,判断棚改住户能否在某个区域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是看被搬迁改造房屋所处的区域位置,与其户籍等其他因素无关。

比如,如果某棚改住户的被搬迁改造房屋不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那么即便他拥有该限购区域户籍,也不能在该区域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同时,棚改住户在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时,须遵照成都区域住房限购政策,即搬迁改造房屋位于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区域的,可在除高新区南部园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区(市)县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此外,该《指引》中还规定了棚改住户享受优先购房要根据“拆一购一”的原则。不管被搬迁改造的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该房屋对应的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指标只有一个;而且只有一次机会,不管是限购区域还是非限购区域;棚改住户只能获得一张“房票”,不能同时在两个项目申请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如果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有,将由全部共有人协商一致,选择共同申请或部分共有人申请购房,

不可再选

中签后放弃将不再享受优先政策

如果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但放弃了购房资格,能不能申请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呢?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棚改住户在摇号和选房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为保障其他棚改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权利,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出现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任何情形,包括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选房后退房等等情形,都不能再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备案表也不予退还。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赵雅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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