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假,贩假 判赔 进的“云南白药”牙膏是假的 郫都区21家商铺被起诉
12月22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假冒“云南白药”牙膏的商标侵权案。主审法官表示,云南白药公司(全称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此次在郫都区起诉的同类型案件还有20例,希望以审结的这起案件为示范,依次依法处理其他纠纷。
/ 公司取证
律师带公证员到现场购买
今年7月,云南白药公司(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发现,郫都区一家名为“郫县第一佳副食超市”的商铺出售的“云南白药”牙膏不是其公司生产的,而是假冒产品。随后,该公司委托律师带公证人员来到此店,现场购买了两盒外包装印有“云南白药牙膏”字样的同批号牙膏,并当场取得购物收款收据一张、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盒牙膏装入信封袋。
随后,云南白药公司陆续在郫都区发现了21家商铺,销售涉嫌假冒其品牌的牙膏,并将相关商家一一诉至法院。12月22日,郫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云南白药公司与郫县第一佳副食超市的商标侵权案,以此为示范,依次依法处理接下来的类似纠纷。
/ 被告声音
供应商消失 进货单上地址是假的
法庭上,原告表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获得“云南白药”的商标注册证,目前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判令被告承担商标侵权赔偿金2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6000元,共计26000元。
原告律师出示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并现场演示如何从外观上鉴定“真假”云南白药牙膏。
对此,被告表示,他在进货时并不知道这是“假货”,而且进货单价和“真品”一样,他自己也无法辨别真伪。此外,他还出示了两张进货单,一张是从正规渠道购进云南白药牙膏的机打单子,另一张则是此次涉嫌侵权牙膏的手写进货单,两张单子上显示牙膏价格均为每支15元。
“送货人之前给我店铺送毛巾、打火机这些货,一段时间后,他看我在卖云南白药的牙膏,就说在他那里进货牙膏有活动。我看牙膏包装、外观都一样,价格也和其他家的进货价一样,就相信了他。自己确实不懂,也没有经验去分辨真假。”被告郫县第一佳副食超市的经营者说。
12月初,在他收到法院传票以后,便和送货人联系,那时对方还到店铺来保证他送的货是真品,并声称“有问题他负责”。但被告第二次找他,想要复印其身份证时,送货人拒绝了,此后,被告向他打电话再也没接通过。最初,送货人只给了被告一张手工填写的单子,被告按照上面手写的地址找去,才发现是个假地址。
/ 法院视角
酌情认定被告赔偿1万元
郫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中证据未能反映被告因销售侵权商品获得的实际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商标法》第63条,考虑到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其他品牌起诉商标侵权的案子中,还同时起诉了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该案中,则只有销售商。主审法官张耀元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是否同时起诉销售商和生产商是原告的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只起诉了销售商一方,因此生产商或供货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除了本案之外,原告还起诉了郫都区其他20家商铺,均因销售涉嫌假冒“云南白药”商标的牙膏。“由于这些案子原告统一且案情类似,我们希望以本案为示范,接下来,如果能在相近时间联系到多个商家,将统一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不成一致,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审理或一一开庭审理。”张耀元说。 另外,张耀元认为,像牙膏这类日常生活用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销售商自身应当注意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且查验对方的经销资质,仔细辨别商品真伪。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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