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从违建平台坠楼,谁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22-03-30 00:40 大字

彭法宣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楼下邻居违规搭建阳台,楼上住户不仅不加以劝阻,甚至还计划在楼下阳台顶部继续搭建,不料年迈的老父亲竟从没有防护栏的平台坠楼身亡,楼上住户将楼下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8万元。

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驳回了楼上住户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入住小区 楼上楼下均违规改建房屋

王某和李某是同一单元楼上楼下的住户。位于楼上的王某不顾物管提醒,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阳台栏杆拆除并改建为推拉门,意图今后将阳台与室外空调搁板联通并搭建成一个封闭式阳台。随后,楼下的李某见状,也将自家阳台栏杆拆除,将自家阳台与楼上王某家的阳台搭通,并与室外的空调搁板连接,改建为一个封闭式阳台。而楼上的王某知道后,盘算着以后可以利用李某搭建的阳台顶,继续违建阳台,所以既未对李某家的搭建行为加以干涉,也未在李某搭建平台上方安装防护设施。

突发意外 老人从违建平台坠楼身亡

一天午饭后,正在厨房洗碗的王某突然听到“砰”一声,以为自家晒在空调搁板上的鞋子掉到了楼下,于是连忙下楼,才发现原来是父亲通过自家改建的推拉门走到李某家搭建的阳台屋顶上,并在该阳台顶上休闲散步,不慎坠楼死亡。

王某认为,是因为楼下李某家改建阳台,才导致其父亲走上平台并坠楼的,故应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物管公司未对李某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监管,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遂将李某及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8万元。

法院判决 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确实存在违章搭建行为,但其搭设的构筑物位于王某家的空调外机搁板下侧,属于王某家的室外空间,按原有房屋设计,两家之间是有入户花园的栏杆进行阻隔的,对王某房屋的使用本身不构成安全隐患,也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而王某父亲之所以会从李某搭设的构筑物屋顶坠楼,是因王某先于李某违规将自家入户花园的栏杆拆除,改建为推拉门,为王某父亲从室内通行至李某搭设的屋顶创造了通行条件。加之,王某的父亲缺乏安全意识,到李某搭设的屋顶休闲散步,对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加以不当利用,才酿成本案悲剧。

李某的搭建行为虽然属于违章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该行为与王某父亲的死亡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民事侵权,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管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对李某的搭建行为尽到了监管义务,但因李某的搭建行为与王某父亲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侵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受害人违建在先 早已埋下安全隐患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对自家房屋进行违规装修,且对他人违章搭设的构筑物加以不当利用,而引发的一起意外伤亡事件。虽然邻居对房屋进行违规搭建,存在行为不当,但受害人对自家房屋进行违规装修在先,早为房屋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在面对楼下住户违章搭建行为时,又出于对非法构筑物的利用目的,放任该违法行为,使自家房屋安全隐患进一步扩大。整个损害的发生,实际都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的。

每个公民都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安全、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有赖于每一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建、共治、共管。作为小区业主,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公约,共建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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