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三无水”、忽悠人的“大盐湖水”……检察机关盯上了

成都商报 2021-03-16 01:32 大字

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产品“花式”忽悠、坑害消费者,检察机关对此依法及时亮剑。

据通报,四川省彭州市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余某某从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多个小区设置多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向居民提供饮用水。检察机关获取相关线索后开展调查发现,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存在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情形,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现制现售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履行监管职责。彭州市卫健局于2020年8月14日下达监督意见书,但余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彭州市卫健局责令其停用制水设备。目前,彭州市中和新城小区设备已拆除,其余小区设备已停用,余某某将预收购水款项退还300余名消费者。

在江苏常州,有一种忽悠人的“水”坑人不浅。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作为产品名称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该企业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2019年12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生物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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