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服人 以情动人彭州市法院让家事裁判文书更具“温度”

四川法制报 2020-11-25 01:22 大字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更何况第二次婚姻中,更应该懂得婚姻的珍贵与来之不易……要知道给婚姻一次机会,那也是给自己的一次转机,这才是婚姻中‘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美好。但愿你们最终能重新牵手、和好如初,相向而行,共同把婚姻走下去,直到永久。”这是彭州市法院近日发出的一份家事裁判文书中的部分内容。记者获悉,为主动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通过说理传播社会正能量,指引社会规则,弘扬良好道德风尚,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该院积极探索实行在家事裁判文书末尾附加法官寄语的“说理+寄语”的二维模式改革,目前已在判决书末尾中附注法官寄语148份,受到了当事人的良好反馈。

据彭州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常裁判文书都是采用三段论推理结构,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范,推论出一个或多个法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属于法律推理的法言法语,属于比较刚性的语言。“对于家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单纯适用三段论的说理方式就显然很单薄,完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情’融入其中。”该负责人表示,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可以一判了之,还需致力于修复受损的爱情和亲情,因此有必要在判决主文之外用当事人听得懂、信得过的柔性语言宽慰、劝导和感化当事人。

为此,彭州市法院开始探索构建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寄语”二维模式,并制定下发《关于构建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寄语”二维模式的若干规定(试行)》。记者了解到,“说理+寄语”二维模式适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权益的家事案件,判决不准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和其他可进行法官寄语的案件。法官寄语属于教育引导性质,不涉及、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该二维模式是指在遵循民事裁判文书基本规范的前提下,改变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惯常的法理情理混合现象,判决正文说理侧重法理,判决文书附录“法官寄语”侧重情理教化,形成具有家事审判特色的裁判文书制作模式。办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引入法官寄语,将自己在办理具体家事案件中得到的启发和感悟融入其中,引用传统伦理道德、民间俗语、古典文学等内容,用抒情、感性的语言,从情理和公共道德等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劝解、批评及提出感情修复建议,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成风化人的作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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