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原料生产假“菊乐”代加工厂老板获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实习生都鑫)相似的外表,相同的原料,明明是代为加工菊乐酸奶饮料,却摇身一变成为自产自销了?昨(23)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邓某是成都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运营负责人。2015年,他租用成都另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后,开始以该公司的名义代加工生产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酸乐奶含乳饮料。然而,单纯收取加工费并不能使邓某满足,看着每次加工后剩下的原料,他动起了“歪心思”。2019年10月,邓某开始从外购进假冒“菊乐牌”酸乐奶注册商标的卷膜,使用每次帮该公司代工生产的剩余原料,利用原生产线将其灌装至自己购买的卷膜内,并利用编码机器喷码尾号为K、N的生产批号印刷至生产的假冒“菊乐牌”酸乐奶上。就这样,不仅外观相似,甚至原料也一模一样的“冒牌货”开始悄悄生产了。
今年1月,邓某将生产的2500余件假冒“菊乐牌”酸乐奶以每件38元的价格销售给彭州某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周某某,获利9万余元。当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君好运商贸”和“天客”奶行商铺尚未销售的菊乐牌酸乐奶499件、1294件,经鉴定系假冒“菊乐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两家店铺均从周某某手中以每件45元左右购入。今年3月,邓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龙泉驿区检察院指控,“菊乐”“菊乐及图”“菊乐酸乐奶”商标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且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中“菊乐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出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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