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宣判首例涉黑案 13人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8-04 0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7月31日,彭州市法院对被告人张凯等13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组织、领导者张凯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骨干成员夏勇、陈川、陈谋有期徒刑18年、17年、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组织成员分获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到5万元不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彭州市法院审结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凯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左慧、夏勇等人在彭州辖区开设流动赌场。2014年,张凯先后安排被告人夏勇、陈川、左慧在彭州城区内开设固定赌场,并相继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张科吉、乔思龙、庄勇、袁鹏等人。该组织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骨干成员在张凯的安排、授意、默许下对赌场实施管理,带领下一层级组织人员对欠债赌客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逼迫赌客归还高利息赌债。

近年来,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达1000余万元,并将其中部分收益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以赌养黑”“以黑护赌”模式。2017年,为开拓彭州“咔哇饮料”(现已被列为违禁品)市场,该犯罪组织指使成员枪击竞争者肖某,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凯等13名被告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他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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