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斗犬坐顺风车死亡谁的责任?

消费质量报 2020-07-24 01:09 大字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案件。2019年7月,一只法斗犬的主人以侵权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要求司机赔偿财产损失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司机赔偿法斗犬的主人损失0.6万元。

案情:纯种法斗犬“打”车身亡

2019年5月31日,廖某夫妻通过某网络公司平台预约了一辆从彭州市到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顺风车,并告知司机,宠物狗将独自乘车,司机陈某同意请求但要求狗要放置在后备箱。双方达成一致后于7点半左右出发,然而10点半左右网约车到达目的地后,陈某打开后备箱却发现狗已经死亡。“我马上给他们打电话,廖某的妻子叫我先把狗拉回去,下午1点过,我到狗主人家,结果一下车就被八九个年轻人围住,抢走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钥匙,硬要我赔5万块钱,我马上报了警。”网约车司机陈某说。随后,廖某夫妻与司机、网约车平台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三方各执一词

廖某夫妻认为出发前曾向司机陈某交代狗应当放在通风的位置,陈某自愿同意运输宠物狗。陈某超时到达目的地是造成狗死亡的直接原因。

陈某则认为狗的死亡与其无关,“我当时明确给他们说了不拉狗,他们再三请求我才同意,廖某夫妻便自行将狗放在汽车后备箱。”陈某说,“廖某夫妻曾向我表示中午12时到达就可以。”

网约车平台律师辩称,首先,用户协议明确表明,平台不建议乘客利用顺风车运送物品,如坚持委托车主运送,系乘客与车主之间的私人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进行任何担保和责任承担。其次,网约车平台只是通过平台根据顺风车订单发布乘客或者司机出行信息,进行路线匹配,匹配成功后形成订单,平台只收取部分信息服务费。

法院: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被告陈某违反了网约车APP规定,同意原告廖某夫妻不同行的情况下,将狗运输到指定的地方,且在运载过程中,狗被放置于车辆后备箱,狗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故陈某的行为是致狗死亡的重要因素,陈某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原告廖某夫妻预约的是顺风车,不是专用车辆,也未随狗同行,且5月天气比较炎热,明知狗被装入车辆后备箱未持异议,未尽到对狗的管理责任。

据该案承办法官刘海萍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廖某夫妻购买的狗,价款为2万元,结合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被告陈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廖某夫妻损失0.6万元,廖某夫妻自行承担损失1.4万元。对廖某夫妻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故不予支持。被告网络公司并非承运人,且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中已采取加粗字体的方式明确相关约定,故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海萍王月诗

消费质量报记者李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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