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法院积极探索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大力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彭法宣 本报记者刘冰玉
5月8日,彭州市法院敖平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的公告案件,这是该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告送达的第一案。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3日后便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提升审判质效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有机统一。
针对这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件,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依法决定不转换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庭审事项告知书,提前告知及确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充分告知庭审的程序性事项。案件公告期间,法官通过庭前调查程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详细审查,并督促原告补充证据,提前归纳争议焦点,形成庭前督促笔录,原告签字确认。公告期届满后,法官根据前期查明的事实,在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庭中告知及举证相关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简易程序的‘简’不仅体现在简化庭审,还体现在简化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公告案件可采用令状式判决,简明扼要地载明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判决主文。除此之外,法官独任审理、用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等有益探索,大大减轻了审判人员的负担,是在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有力之举。”彭州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振宇说。
据悉,彭州市法院自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深入学习领会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改革试点分工方案,系统推进优化司法确认、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改革。在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改革中,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适用机制》等制度,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类案文书简化样式,重点探索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模式的特色做法,在全省法院率先制定《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范》,细化包含适用范围、庭前调查、证据补强等20余条举措,创新举证前置、审理方式简化、庭审笔录音像化、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四项特色机制,切实提升公告案件办理实效。目前,该院公告案件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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