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为自己转账 获刑8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19-07-25 00:34 大字

法官说法:用微信转账窃取他人银行卡里的钱,同样构成盗窃罪

男子杨某在路上捡到一部智能手机,没想到随手输入“123456”后,竟成功试出微信支付密码,产生贪念的杨某共计转走机主1.1万余元。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3月11日,55岁男子黄某像平时一样在彭州市龙门山镇菜市场摆摊卖水果。上午10点,儿子来到摊位前,告诉他绑在父亲手机微信的那张银行卡被转走了1万余元,这时黄某才发现手机不翼而飞。原来,黄某的手机被杨某在沙金路公共厕所门口拾得,手机未设置屏幕锁,杨某登录微信发现微信零钱还有187元后,便尝试着给自己的手机充值,随手输入“123456”便成功试出微信支付密码。杨某分3次为自己手机充值了180元。尝到甜头的杨某某岂肯收手?发现黄某的微信还绑定有银行卡后,他又打开扫码支付向自己微信进行转账,共转出1.1万元。直至黄某微信绑定银行卡仅剩111.42元,无法再进行转账。

黄某当即报案。当天晚上,杨某发现微信零钱内的1.1万余元全部被冻结,感到可能事已败露后,杨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转走的11280元,取得了黄某的谅解。后经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遂作出上诉判决。 记者 刘冰玉◎法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获取涉案手机的方式虽然是拾得,但他拾得手机第一时间便打开微信查看零钱余额,主观上有偷钱的故意,并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转账方式成功窃取他人银行卡里的钱,虽然与日常生活中大家深恶痛绝的常见“摸包党”作案方式不同,但也同样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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