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水漫金山”怒告楼上所有住户

四川法制报 2019-04-10 01:01 大字

擅改共用下水管道的业主担责70% 自己疏于管理担责30%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地漏返水泡坏了家具、墙面,业主一怒之下将楼上所有住户告上法庭。彭州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楼上部分业主连带赔偿其损失19763.35元。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自家房屋“水漫金山”

刘某因长期在外工作,便委托母亲对其位于彭州市某小区2楼的房屋进行照看和管理。2017年4月,刘某母亲来到该房屋发现已“水漫金山”,生活阳台地漏向上翻污水并大量涌向客厅,污水没过脚面,约深2-3厘米,门套及桌椅已明显有鼓包和裂缝。

刘某认为,该栋居民楼共用下水道被堵塞造成损失,楼上所有住户应当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3至18楼的业主及租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上述住户连带赔偿其损失9.5万余元。

擅改下水道致地漏返水

经检测,造成刘某家中生活阳台地漏返水的原因系2楼以下至校测井之间的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堵塞物为油污块、头发、纸巾、卫生巾、洗碗布等污物。

原本设计为仅供洗衣机连接使用的排水管道里怎么会有洗碗布等生活垃圾呢?原来,3、8、11楼的业主在房屋装修时擅自对生活阳台进行了改动,增加了水管和洗池,与洗衣机共用生活阳台下水管道。

部分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彭州市法院一审认为,3、8、11楼的业主应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院确定各项损失共计28233.36元。遂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判决:由3、8、11楼的业主连带向原告刘某赔偿损失19763.35元,刘某自行承担8470.01元。

宣判后,三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月,成都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因装修改变过下水管道用途的住户是否该对排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彭州市法院承办法官姜波介绍,包括刘某在内的2楼及以上房屋的使用人均有可能是不当使用下水管道致使共用下水管道堵塞的行为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应负担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所造成的证明责任,如不能证明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房屋业主,对房屋、屋内设施及屋内财产负有管理的义务,虽委托了母亲照看,但母亲疏于对房屋的管理照看。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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