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癫痫病史 猝死后保险公司拒赔

成都晚报 2018-07-17 01:36 大字

市民张先生为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缴纳保费不到一年,儿子猝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过往癫痫病史而拒赔。记者昨日从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患癫痫的事实与猝死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该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14万元。  

案情:儿子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2月,张先生为儿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每期保险费3080元,缴费期数20年,保险金额为14万元。同年11月23日,张先生的儿子突然死亡,公安局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有过往癫痫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于去年3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张某其子于2011年8月23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继发性癫痫,张某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子有相关疾病的事实,主观上存在恶意,影响了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病情与死亡无关 须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询问,要求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清单形式列举的多种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所列举的疾病中并不包括继发性癫痫,投保人在理性认知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

法院认为,投保人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张某其子患有癫痫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猝死,患癫痫的事实与其死亡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故综合认定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必须理赔14万保险金。  

提醒:购买保险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承办此案的法官叶尚杰表示,此案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据介绍,保险公司采用列举的方式设定投保人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投保人本着“最高诚信”和“有限告知”,保险合同即有效。

当前,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载明投保人需如实陈述的所患疾病情况较为普遍。对此,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仅应了解保额保费等直接影响投保人动机的产品情况,而且也要关注具体健康告知格式条款,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设定健康告知格式条款时,也应履行提醒全面告知义务,不论是清单式列举还是口头询问,都应做到全面提醒,避免事项遗漏。叶尚杰 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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