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客户POS机 男子截取货款9万

天府早报 2018-05-22 04:09 大字

此案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庭审展开了激辩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

以系统升级为理由,男子张某将客户的POS机偷换成一台绑定自己老婆银行卡的POS机,非法获得8.9万余元刷卡金。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方和被告辩护人围绕着本案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展开了激辩。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回顾

以升级的名义偷换客户POS机

被害人吴某通过熟人介绍在男子张某处办理了一台POS机,2015年3月,吴某发现POS机不能正常使用后联系张某进行维修。张某维修时发现,吴某的POS机已被停用,但因为自身经济拮据,他便向吴某谎称要对POS机进行升级,随后将一台在外观上和吴某原POS机一模一样的“李鬼”POS机邮寄交予吴某使用,但该机器绑定了张某妻子名下的银行卡。2015年5月26日,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调包的POS机收款9万元,次日该笔收款扣除手续费后的89922元转入了张某妻子名下的银行卡中,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将该笔钱转出并用于个人消费。

吴某发现货款迟迟没有到账后多次联系张某无果,于2017年1月3日向公安局报案。10天后,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一出租屋内将正在睡觉的张某抓获归案。

庭审激辩

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17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将该案起诉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张某没有秘密窃取被害人吴某的POS机,且被害人吴某也未实际占有过案涉货款。同时,其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张某与被害人吴某之间存在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调换了被害人吴某的POS机,使吴某基于错误认识对客户支付的货款这一债权进行处分,错误指示客户将货款通过该POS机支付。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吴某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是张某通过偷换POS机的方式,将顾客支付给吴某的财产,占为己有,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等情节,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偷换POS机并占有货款的行为,与近期盛行的偷换商家二维码并收款的案例类似,行为侵犯的对象均属于财产性利益,该类财产性利益应纳入刑法规定的“财物”,受到刑法保护;行为方式均为通过调换商家电子“收银箱”占有货款。该行为性质应定性为盗窃还是诈骗在法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论。关于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从盗窃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占有财物客观要件上的核心区别和被告人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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