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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召回进口车 市民要求“退一赔三”

四川法制报 2017-10-27 08:06 大字

庭审焦点:销售召回车是否构成欺诈

车主游先生最近有点郁闷:自己才买不到两年的进口车曾经被召回过,可是买车时却没有人告知自己。一气之下,游先生把汽车经销商以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按“新消法”规定“退一赔三”,索赔总共100多万元。车辆中介公司也表示很“受伤”:此前并不了解车辆的召回信息,怎么就变成隐瞒、欺诈消费者了呢?昨(26)日,这起颇有争议的案件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诉求:要求“退一赔三”

2016年1月,游先生通过彭州市大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车业”),从山西大昌联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汽车”)贷款购买了墨西哥产道奇酷威2360cc黑色小型客车一辆。

2017年初,游先生偶然得知,自己花近25万元购买的进口车竟然是被召回车系。随后,游先生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官网及中国汽车召回网上查询发现,自己的爱车有两次召回记录:一次是2015年10月29日,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部分2011—2015年款JCUV酷威(2.4L)的公告,召回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正是发生在自己购车前不到3个月。另外一次召回发生在购车后的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第一次召回发生在买车前。照理说,汽车4S店和中介应当在购车时告知我车辆被召回的信息。”游先生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遂将大成车业、大昌汽车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退车手续并退还购车款249500元,赔偿三倍购车款748500元,同时赔偿购车产生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46507元。

争议:未告知召回是否欺诈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车辆召回相关信息,而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有告知义务。“车主提车时,我们告知过车辆有召回情况。”对于游先生声称的“汽车经销商未尽到告知义务”,大昌汽车表示“曾经口头告知过”。

作为中介的大成车业则“委屈”表示,自己与游先生是委托购车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在代为购车的过程中,也不了解该车的召回信息,即使履行告知义务,也应由汽车经销商即大昌汽车告知。“我们主要是代理奇瑞车的,顾客想要道奇,我们就做个人情介绍,哪知道还摊上了这事。”大成车业还出示了一份游先生购车时的委托书。

给游先生开具销售发票的经销商大昌汽车也声称,“与游先生并无直接买卖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调查时,“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就销售召回车辆给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成为一大争议点。对此,两被告均坚称“该车已做召回处理,已经售后消除了隐患,未对原告权利造成侵害。”

本报记者曾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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