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识别性肖像剪影受保护

四川法制报 2022-04-13 06:32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刘冰玉)记者昨(12)日从省高院获悉,最高法发布了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由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的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在列。

四川省这起入选案例,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引发了社会关注。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该案中,即便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原告(甲某)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而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原告,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综上,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可识别性,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该案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促使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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