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成都高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华西都市报 2022-04-13 02:24 大字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个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知名艺人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入选。

该案中,成都某公司擅用艺人易烊千玺的肖像剪影,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文字内容,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因该公司涉嫌欺诈性宣传,成都高新区法院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于2021年10月22日判决被告公司向艺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欺诈性宣传引发纠纷

2021年1月,成都某公司发布一则标题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文中的“神秘蓝朋友”,配有一张肖像剪影,还用文字描述的方式提供了大量人物线索,并且在该文章的精选留言区,有大量留言均提及易烊千玺的名字和网络昵称。

几天后,易烊千玺工作室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追责声明称,文章擅用了易烊千玺先生的肖像剪影,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文字内容,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先生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

经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该公司在公司前厅明显位置摆放了易烊千玺的大幅肖像立牌,网络中亦出现了大量“绽妍”微商擅用易烊千玺肖像、姓名进行欺诈性宣传的情况。随即,律师事务所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在一份《致广大网友及消费者的一封信》中,被告公司解释称,之所以会出现本次事件,是因公司与“上海曼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为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授权公司使用《送你一朵小红花》影视剧照,包括易烊千玺形象照。

被告被判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经当庭比对,该公司文章中的“剪影”系通过对易烊千玺此前公开发布的一张本人照片加工处理后形成。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该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同时,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

法院认为,案涉文章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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