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托运车辆别中了价格套路

四川法制报 2022-03-08 00:54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正式合同却对各项收费模糊处理,运输途中突然要求支付高额费用……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在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遭遇了如此“套路”。接到投诉后,省消委立即展开调查,不料该货运部却态度强硬地表示价格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拒绝接受调查。目前,该货运部已被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昨(7)日,省消委发布2022年第1号消费警示,消费者应谨慎委托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托运车辆。同时,省消委针对此类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出消费提示。

消费者投诉 >

车辆托运时承运方中途加价

家用汽车跨省托运以省时、安全的优势成为消费者转运车辆的首选模式。消费者在享受着货运便利的同时,也难免遭遇各种价格“套路”。

今年1月27日,消费者景某投诉称,其委托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将家用汽车从成都托运回北京,双方电话协商一致,以1600元包运回北京,但当车托运至河北时,却被自称该货运部负责人要求立即支付超过1600元的款项。负责人通过微信告知景某要加钱,其发送的运单照片载明托运费为1600元/吨,保险费2500元、装车费400元、加固费600元,总计支付5965元,并表示不交钱就不向景某交车。

无独有偶,2月22日,消费者曾某投诉称,其委托该货运部以1800元的价格从成都托运家用汽车到上海,在运送途中却被告知需支付5315元。

3月2日,消费者刘某投诉称,其委托该货运部将家用汽车从成都托运至深圳,协商费用为运费1800元,中途被该货运部要求支付运费2574元、保险费1500元(不提供保单)、装车费400元、加固费600元,总计5074元。

此外,省消委调查发现,今年2月还有消费者分别在问政四川平台、新浪微博、百度上投诉和发帖称委托该货运部托运车辆至拉萨、三亚等地时遭遇同样的“套路”。

省消委调查 >

合同模糊收费暗藏猫腻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省消委联系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负责人,该负责人态度强硬地表示价格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拒绝接受省消委的调查。此后,省消委向该货运部发出调查函,因无法联系到该货运部而被退回。经查,该货运部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成都高新区中和新兴街42号。由于接到消费者投诉,且根据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该货运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1月17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据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在审查消费者提供的与该货运部签订的《成都商品车辆运输协议合同》时,省消委发现合同中的运输费用均为手写,运输单价“运输费/吨¥”位于费用上一栏且字号较小,也就是说,其电话里向景某报价的1600元仅为一吨的费用,而运输车辆的总费用在合同字体密集度大且字号更为细小的栏目中载明:“托运的车辆运费则按照本车车型重量吨收费,不包括上门、加油,保险按百分之一收费,不提供保单,装卸肆佰元、加固陆佰元。”

省消委认为,该货运部通过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后,在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金额等重要信息故意以模糊不清的方式填写,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在运输途中才将全部收费金额告知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该货运部拒不处理消费投诉且拒绝接受省消委调查,严重漠视消费者权益,短期内投诉问题突出,省消委警示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提供服务。

法律分析

误导、强制消费均属侵权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小兵认为,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存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怠于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等多项违法事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方面,该货运部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承运人货运部在《车辆运输协议》的“运输费/吨”上手写价格为1600元,属于计费单价,没有总计计费,让消费者产生误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车辆运输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协议注意事项之四的小字内容,涉及的服务收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但货运部却没有说明和提示,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方面,该货运部涉嫌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车辆运抵目的地,货运部单方面向消费者发出《行包货运单》,要求支付远远超过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高价,而且消费者不认可,承运人就不交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同时,该货运部还拒绝出具交易发票,怠于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货运部明确表示不开发票给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必须出具发票的规定。

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重视合同内容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龙伟表示,本案经营者的“套路”之所以得逞,就在于利用了消费者对合同的疏忽和不重视。在交易过程中,有个别不法商家故意采用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以模棱两可的说辞“套路”消费者,使得消费者“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上得不一样”。郭龙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仅要考量商品或服务的性价比,还应当重视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与分配,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如何约定的。消费者自身应做到事前谈判辨真伪,避免事后维权跑断腿。

省物流商会办公室主任胡谦表示,物流行业中有汽运、航空、行李包裹、快递等多种运输方式,每种运输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计价规则及方式,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消费者在签订物流运输协议或者合同前,应仔细检查物流承运商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运输资质证明文件。

针对上述案件反映出的问题,省消委提示消费者在选择车辆托运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要在托运车辆之前,要了解货运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要找正规物流公司办理托运,选择公司要货比三家,查信用、比口碑、比价格、比服务。三是要填写运单要完整,字迹清楚。留意计价方式、价格明细等重要因素,不明白事项要询问清楚。运单自持联原件作为法律凭证,要保存完好。四是要及时留存协议、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如遇问题可以向当地物流商协会、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消委组织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方如拒绝开具发票,应向税务机关举报。如上述方式不能有效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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