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注销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
法院判决确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主体后,作为赔偿主体的农家乐在赔完前期的医药费后注销了登记,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等该由谁来承担?劳务工作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日前,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由注销农家乐的原经营者江某承担赔偿责任2.8万余元。
江某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某农家乐的原经营者。自2014年该农家乐开始经营以来,江某一直将农家乐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交给熟人刘某来做。2019年2月,江某再次找到刘某,将农家乐新一期的维修工程的部分工程交给刘某。接到活后,刘某联系同村村民付某来做工。2019年3月,付某在对农家乐的厕所进行拆除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导致颅骨骨折。伤势恢复后,付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且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与江某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吕某(付某妻子,也是付某的法定代理人)便将农家乐、刘某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农家乐、刘某支付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8749.45元。2020年8月,龙泉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并不是付某的雇主,与付某建立直接劳务关系的是农家乐,所以判决由农家乐赔偿付某147617.35元。农家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随后,农家乐按判决金额向付某支付了赔偿款。
由于伤及颅骨,付某需要二次手术进行颅骨修补。2020年9月,付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修补颅骨,共发生医疗费用25836.44元。付某出院后,吕某找到江某要求支付颅骨修补术的医疗费时,却发现该农家乐早已“关门大吉”,江某对付某要求给付医疗费要求也一直置之不理。
维权无果后,付某和吕某又将江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江某支付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共计28356.44元。2021年9月,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基于付某第一次起诉时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其受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付某受伤后,主张权利的判决已经确定了原农家乐的赔偿责任,该农家乐在原告诉请时已经注销,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经营者江某承担。
2021年11月,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江某赔偿原告付某2835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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