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呵护医师“街头急救权”必须的!
法律为好心施救的医师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才是根本之策。
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予以有力保护: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法律的名义亮明这两点,至关重要。
医师在公共场所同样有救治他人的权利。救治路人,绝非“非法行医”——须知,过往医师在公共场所急救他人面临过此种争议。医生在工作场所之外,路遇需要帮助的病人,伸出援手,是其医师法定职责在社会领域的延伸。国家的鼓励,法律的明确,化解了争议,为医生撑了腰。
但不可否认的是,医师自愿实施急救,是有一定风险的,有时风险还相当大。这种风险,既表现为急救后果的不可测,也表现为急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后,易遭指责甚至“追责”。2017年11月,媒体报道了发生在沈阳的这件事: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具有行医资格的店主孙先生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将店主告上法院。
孙先生的遭遇“典型”地折射了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所面临的尴尬。虽然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要让医师在公共场所放心大胆地救人,不能总是依靠法院的判决。法律为好心施救的医师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才是根本之策。
医师不是未卜先知的神仙,在没有病历和其他信息以及常规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路边救人,既靠经验,也靠胆略,若是在以秒计算的急救时间里,脑子里还要想着如何做才能不被“追责”,那施救能正常进行吗?而如果一旦出了意外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谁还敢挺身而出?
法律精神是对世道人心的呼唤。我们谁都不想看到“见死不救”,就该尊重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的权利,客观看待这类急救行为的结果。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树立科学认识,营造一个宽厚、谅解的氛围,以鼓励更多的医师加入到“街头急救”中来,善莫大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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