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7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设备

成都商报 2022-02-20 00:51 大字

2月18日,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告》。

公告指出,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设备,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安装、维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户外燃气设施。从事燃气经营、充装等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烟道、燃气连接管、气瓶等设施、设备。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依法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登记燃气用户并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严禁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燃气连接管,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安装、维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户外燃气设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胡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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