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及平台运营方技术方均担责
王鑫 钱薇伽 本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一名17岁的少年偷偷拿走父亲手机,解锁并驾驶共享汽车将一行人撞伤,经查,该少年可以解锁共享汽车,是因为相关平台没有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少年、家长、APP运营方、技术提供方及保险公司等被受伤行人诉至法院,法院将如何判定这几方的责任呢?
意外突发
偷父亲手机解锁汽车致路人受伤
2019年3月10日,刘某通过上传其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等申请注册了某共享汽车账户,并于当月12日深夜申请用车至次日3时。
当日8时,刘某儿子即17岁的小刘因知道可以通过父亲手机使用共享汽车,于是偷拿刘某手机,尝试解锁附近网点的车辆。小刘发现,使用车辆只需要拍照前车轮和后车轮的照片登录软件即可开锁,于是在当日12时,小刘又拿走父亲的手机开锁后偷放回去,然后搭载其同学驾车到成都近郊某处上网,13时30分许在回程途中,从一行人后方将其撞倒,致使该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直至事故发生后才知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伤者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经鉴定其人体致残程度为九级、十级。上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经查,该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基于商业利益考虑,为增强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以提高使用率,在现有平台能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下,要求该平台的技术提供方关闭人脸识别功能,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
法院判决
家长、运营方及技术方均担责
行人受伤后,由于赔偿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小刘、刘某、APP平台运营方及技术提供方、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近日,武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刘某的儿子系未成年在读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驾驶案涉车辆撞倒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此外,刘某对自己下载有共享汽车APP的手机应有特别管理义务,对其儿子在半天内擅自拿走手机使用情况,未有效监管,致使其儿子在尚未取得驾驶证情形下使用其手机解锁共享汽车,其放任手机处于失去管控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伤者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为了提高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在现有平台安全校验等级更高的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监管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使得刘某儿子可以使用父亲手机解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上述平台的技术提供方知晓人脸识别关闭可能带来的审核盲区,对运营方提出的关闭人脸识别功能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予以配合,上述二公司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某的儿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方的过错程度等,确认刘某的儿子、刘某、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及技术方分别承担55%、5%、35%、5%的赔偿责任,刘某及其儿子共赔偿伤者62859.97元,被告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及技术提供方分别赔偿伤者42551.82元、6078.8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在当前青少年使用智能手机的熟练程度普遍强于家长的情况下,从私密、支付等安全性预防保护方面来讲,设置屏保密码十分必要,这样可有效防止青少年偷拿成年人手机不当使用,相关安全漏洞、隐患也不会被突破,就不会发生类似此案致人受伤的危险性事件,应是最有效预防方法之一。
再者,共享汽车的运营方应正当经营,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置重大安全隐患、危险于不顾,在现有技术可做到安全预防保护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指使技术提供方关闭相关技术保护措施,此举不是积极弥补而是故意开启安全漏洞,会增大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依规经营,尽力杜绝此类不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此案的判决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享汽车的运营方等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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