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成都兴志市情文献研究中心等12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成都市专家联合会等59家社会团体单位: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向本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接受年度检查,且在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后,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本机关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单位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
一、成都兴志市情文献研究中心等12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兴志市情文献研究中心等12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二、成都市专家联合会等59家社会团体单位未按规定向本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接受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市专家联合会等59家社会团体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但邮寄结果显示均非本人签收,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邮编:610041;联系电话:028—61881789
特此公告
附件:处罚单位名单
成都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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