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 4 只陆龟当宠物 两女子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1-12-30 00:40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如今,养猫养狗已经无法满足部分人的“爱心”了,一些人养起了龟、蜥蜴等动物当宠物,而且饲养品种也越来越稀奇,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犯罪。2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被控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两人网上购买4只陆龟饲养在家中当宠物

2018年4月17日,女子刘某群以3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1只缅甸陆龟在家中饲养。2019年3月13日,刘某群以95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在家中饲养。2019年7月12日,刘某群受女子刘某遥委托,以380元的价格帮助其通过网络购买1只缅甸陆龟并放在家中饲养。2019年10月9日,刘某群受刘某遥委托,再次以388元的价格帮助其通过网络购买1只缅甸陆龟。2019年12月,刘某遥将其饲养的两只缅甸陆龟放至刘某群家中代养。

2020年3月19日,民警在刘某群家中查获苏卡达陆龟1只、缅甸陆龟3只。2020年4月14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涉案的4只陆龟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刘某群、刘某遥提起公诉。

龙泉驿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刘某群、刘某遥非法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行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涉相关物种不能放归,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目前,案涉野生动物已得到有效管护,故诉请被告人刘某遥、刘某群在成都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共同承担4只陆龟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的养护总费用25490元,代偿劳务的管理和指导由成都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协助执行。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获刑并赔偿养护费用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共同承担养护费用的金额及代偿劳务的作价均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案涉缅甸陆龟3只、苏卡达陆龟1只,其中缅甸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已死亡。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表示愿意接收案涉陆龟并承担2021年8月19日起的后续养护费用。成都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愿意为被告人刘某遥、刘某群提供劳务代偿所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各自的情节量刑。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案件诉讼过程中均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有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的非法行为,危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被告人刘某群、刘某遥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及承担案涉陆龟的养护费用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刘某群、刘某遥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二人收购的案涉陆龟依法予以没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养护费用25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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