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1-12-03 00:34 大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法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艺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下达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成环催字〔2021〕LQY013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成环催字〔2021〕LQY0133号)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成环催字〔2021〕LQY0133号

成都艺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2342203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天华;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810131810;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商业前街;实际经营地址:龙泉驿区柏合镇东航路232号。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龙泉驿区柏合镇东航路232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3月 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成环罚字〔2021〕LQY0133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生效后,未履行按时交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电 话: 028-84877081

地 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鸥鹏大道188号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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