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买了“问题”咖啡10倍赔偿金能否获支持?法院: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四川法制报 2021-11-05 00:34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2020年6月,卢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批咖啡,随后以该咖啡含有非法添加物,起诉商家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商家发现,卢某并非一般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索赔能获法院支持吗?如何对“知假买假”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准确界定?日前,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退还了卢某所有货款,并支付赔偿款。

网购咖啡添加药物职业打假人出手

2020年6月23日,卢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花费2395.9元购买了某品牌“男士养生速溶咖啡”12盒。次月,卢某再次购买相同产品18盒,并支付货款3694元。该咖啡产品外包装显示,成分为蓝山咖啡冻干粉、植脂末、木糖醇和枸杞提取物。

不久后,卢某将该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购买的这些咖啡非法添加了他达拉非,该物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确被列入“增强免疫力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卢某遂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退还自己购物货款6089.9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款金60899元。

“原告起诉店家的案件多达30件案件,属于职业打假人……国家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真正消费者,而原告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知假买假!”在法庭上,某商贸公司辩称,卢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并非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咖啡。另外,商贸公司提出自己是产品的销售方,并非生产方,且审查了产品的相关资质才进行销售,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后经卢某申请,法院委托检验机构对案涉咖啡样品中是否含有他达拉非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咖啡样品中的确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含量为3.75g/kg。

食品事关生命健康法院判决10倍赔偿

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卢某并非消费者,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因此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本案是因食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即便卢某“知假买假”,被告仍然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商贸公司提出的已尽到审查义务的抗辩,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销售的咖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虽然提交了涉案咖啡在2017年8月5日的检测报告,拟证明对案涉产品尽到了审查义务。但是最新的检验报告已经明确,该咖啡经检验含有他达拉非,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质保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对卢某要求商家退还购物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卢某货款6089.9元,支付赔偿款608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未履行查验义务商家上诉被驳回

今年8月,该商贸公司因对10倍赔偿金有异议,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回一审判决。理由是公司作为产品的经营者而非生产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销售的情况下,才应该支付10倍赔偿金。而该公司在进货前审核了产品来源和检验报告,确认产品符合标准后才进行销售,并非“明知不合格而销售”,也不存在故意。

二审中,商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因案涉产品中含他达拉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属客观事实,商贸公司是否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还应审查其是否“明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此,商贸公司有义务提供案涉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但该商贸公司仅能提交2017年进货时查验的合格证明,而案涉产品是2020年生产的,因此,该公司既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凭证,也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该商贸公司具备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明知。

综上,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提出: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行为人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且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延伸阅读

@“尾款人”,“双十一”要记住这几个要点

又是一年“双十一”,你的尾款付清了吗?11月1日,“付尾款”“双十一发现商家明降暗涨可索赔”等关键词冲上网络热搜,有网友表示,“有些商家不把定金算入到手价,用尾款折扣价宣传,涉嫌误导消费者”。

昨(4)日,为了让消费者放心“买买买”,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双十一”消费维权指南。

要点1

看清规则 避免多花冤枉钱

“双十一”期间,优惠活动五花八门,如领取优惠券、参与满减、赢取红包等等,消费者要认真阅读红包、优惠券的使用规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如是否需凑单、金额是否有限制、使用时间是否有限制等。支付定金前,要清楚了解定金、尾款支付和退款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想退款的,可以在付清全款收到商品后申请7日无理由退货。

要点2

注意“7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消费者不要过度依赖“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要提前了解商品退货规定,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要点3

商品有问题请及时要求退换、维修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按法律法规负责更换、修理或退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外,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如果收到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法维权。

要点4

商品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由快递公司担责

好不容易抢购的商品,还没收到就丢失、损坏或被他人冒领,该找谁说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导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5

收货须查验 个人防护别大意

消费者签收快递时,一定要拆封查验,查看商品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单是否相符,外观是否完好。同时,要注意个人防护,目前国内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增加,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压力持续增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建议消费者对包裹外包装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拆封。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网店商家虚假发货后失联咋办?律师来支招

近日,省消委开展了第九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蒲容容、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成飞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问题1:报名公务员培训协议班,共缴费11000元,协议明确未录取退费8500元,目前我因未被录取找机构退费,机构称资金有困难只能分期退款。我觉得风险太大,还能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培训协议中约定“未过退费”合法有效,消费者可以向消委组织投诉、行政部门举报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若接受分期退费,则尽量签订退费协议,明确分期退费日期及违约责任等。

问题2:理发店会员卡还有余额,但不够一次的消费金额,要求再充值1000元才能继续使用,我要求把余额退出来,表示今后不再消费,但理发店称会员卡的钱只能消费,不能退现金。这合理吗?

律师答疑:若充值时,双方对充值余额退还条件等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充分知晓后仍充值,则约定有效,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余额。若双方事先没有对消费余额退还进行明确约定,则经营者应当退还余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问题3:网店卖家利用虚假单号进行虚假发货,现在卖家店铺失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消费者若无法联系卖家,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联系方式。平台方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核实商家真实身份信息并向消费者披露商家信息及联系方式。平台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方承担相关责任。平台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商家追偿。

问题4:交了2万元定金定了一辆新车,约定8月底交车,如今10月了车还没到。销售人员态度强硬,称定金不退,只能无限期等,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如果合同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交车时间已经逾期,则经营者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5:培训机构搞活动时买的优惠舞蹈课,付款时没有了解退课规定,商家也没提。现在想退课,商家却说只能退 50%,帮忙转课要收20%手续费,这样合理吗?

律师答疑:消费者退费首先应区分是因个人原因退费还是因为商家违约导致的。如果是消费者个人原因退费,商家可以收取相应违约金,但是一概约定只退 50%,显失公平,违约金计算应以商家的实际损失为前提。转课是否收取手续费,属于双方事先协商事项,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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