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今起施行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生长应避让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昨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获悉,6月1日起,《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根据《规定》,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规定》提出,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结合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挖掘提炼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探索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开展自然、历史教育体验活动。
《规定》中还明确禁止了损害古树名木及损坏其所附设施的系列行为,包括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埋设地下管线;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以及其他损害行为。
同时,《规定》提出,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国家和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者建筑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或者日常养护责任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规定》还对擅自移植和砍伐古树名木进行了明文禁止。其中,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处理疑似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砍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及其制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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