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反复倒手“合法”借款另有蹊跷?

四川法制报 2021-04-22 00:46 大字

余存江 舒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被执行人刘某通过恶意串通第三人张某虚构借款事实并抵押唯一房产,给自己拒不履行债务穿上一件看似“合理”的外衣,债权人王某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认定刘某、张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通过为案涉房屋设定大额抵押,意在阻碍对刘某名下房产的执行,已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利益,双方之间的借款抵押行为应属无效。

涉案房屋被抵押债权人拿不到钱

“因案涉房屋设置有大额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告刘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终结。”债权人王某看到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上载明的内容,心里犯了愁,自己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百万元债权该怎么实现?

据悉,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陆续向被告刘某出借款项,但被告刘某一直未按约还本付息,后王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数次向刘某催要借款,但刘某依然分文未还。2018年3月29日,王某向成都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青羊区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9991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了刘某名下房产设有大额抵押故终结本次执行。

王某不禁怀疑,刘某房屋的抵押有“鬼”,可能刘某是为了不还钱,恶意串通第三人虚构了借款事实并抵押唯一房产,于是,为查明真相,王某将刘某及房屋抵押权人张某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300万元四处倒手转款记录有巧合

高新区法院开庭后,被告刘某、张某辩称,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并非恶意串通,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张某依约交付了借款,且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受法律保护。

但是,法院在审查二被告间形成借款的相关证据时发现,2018年3月26日,刘某与其朋友张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张某出借给刘某300万元,刘某将其案涉房屋抵押给张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法院审查转款流水时发现,这300万元系案外人周某转给本案第三人陈某,再由陈某转给张某,张某又转给了刘某,但奇怪的是,刘某收到后又全部转回给了周某。

对此,二被告辩称,资金回流只是巧合,刘某借到钱转给周某也是因为其对周某有400万元的债务,张某为了帮助刘某销账才借款的。

法官审查流水发现“借款”真相

该案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件后发现端倪,还原了“合法”外观下的丑陋真相。

其中,案涉“借款”300万元,来自于案外人周某,经由陈某、张某、刘某反复倒手,最终又回到周某,显而易见,各方是在有意制造款项出借事实。刘某辩称最后将钱“回流”给周某是为了向周某还款,既无证据支撑,又于理不通。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刘某对外欠付大额债务,且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向刘某出借大额款项,而且张某本身并无一次性借给别人300万元的能力,所出借款项尚需向他人筹借。这显然不合理,而这些不合理足以影响对张某、刘某之间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认定刘某、张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通过为案涉房屋设定大额抵押,意在阻碍对刘某名下房产的执行,已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利益,判决双方之间的借款抵押行为无效,双方应办理案涉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是为人诚信的基本要求。当前,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强制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通过与亲友串通,虚构借贷、买卖关系签订合同,通过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从而掩盖其躲避债务的真实意图。法官提醒,切莫打“小算盘”,企图利用虚假手段逃避自己应尽之责,机关算尽终会被识破,也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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