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法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艺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0〕LQY013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0〕LQY0133号)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0〕LQY0133号
被处罚者:成都艺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234220398
法定代表人:苏天华;身份证号:510112196810131810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商业前街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龙泉驿区柏合镇东航路232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2020】检勘字12234001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0】LQY12254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0】LQY4-037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8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成都艺美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苏天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0向你公司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0〕LQY0133号),告知拟处罚款20000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基准和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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