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买车来运营 车退给公司还要还贷?

甘肃农民报 2021-03-25 00:41 大字

【案例】

家住成都的张某看到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驾驶员广告,“每月收入保底2万元”的内容让他心动不已。在该汽车服务公司引导下,张某签署了一系列合同,购买了车辆开始运营。两个多月后,由于收入达不到预期,张某找到该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一番激烈争论后,该汽车服务公司同意退车,并向张某出具《退车协议》,写明车辆退回该汽车服务公司,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等内容。

10个月后,张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某金融公司因张某未按时支付月供,将张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还款义务人是张某。张某则表示,买车当天,他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引导下,与某金融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了某车辆销售公司的车,张某每月向某金融公司支付车辆月供款。同时,张某与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载明张某将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且张某保留车辆所有权,并向该汽车服务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等费用。然而次日,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与此前合同约定相矛盾的是,这份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案涉车辆并向该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月租金,且该汽车服务公司享有案涉车辆完整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退车协议与某金融公司的主张无关,张某应承担支付车辆月供的义务,遂判决张某向某金融公司归还剩余月供和罚息、复利。

退车后还要付月供当事人起诉三家公司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将某汽车服务公司、某金融公司、某车辆销售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并由该汽车服务公司退还其交纳的费用和前述判决载明由其归还的车贷。

庭审中,张某和某车辆销售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某汽车服务公司、某金融公司均未到庭。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租赁合同》和《退车协议》均是张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约束某金融公司和某车辆销售公司。已履行的《退车协议》属于双方对《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汽车服务公司在《退车协议》中明确表示车辆月供与张某无关,故在张某承担前述生效判决载明的月供款后,依法有权向该汽车服务公司追偿,遂作出前诉判决。

【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是一些不良商家为了销售车辆而夸大其词,以高薪广告为诱饵,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驾驶员、车主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即签订合同,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建议相关部门规范市场行为,广大驾驶员、车主也应增强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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