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 遇平台卷款跑路法官:不直接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 应谨慎投资

四川法制报 2021-03-23 00:45 大字

本报讯(陈敏 记者 刘冰玉)高某想委托朋友投资虚拟货币盈利,谁知钱给了,交易平台“卷款”跑路了。高某于是起诉朋友,要求退钱,法院却直接驳回了起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高某委托陈某购买、投资“马克币”等虚拟货币,交易途中购币平台APP却无法打开,投资款项无法赎回。高某认为,陈某作为受托理财方应当返还其投资款8万元。而陈某则认为,高某仅仅是通过自己的渠道购买虚拟货币,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虚拟货币投资本身就具有极高的风险性,高某是自愿投资,盈亏应当自负,同时,陈某认为自己也是虚拟货币投资的受害者,于2020年11月4日以涉嫌网络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已于2020年9月29日以曹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该投资平台立案侦办。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曹某某等自2018年7月以来,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组织社区、设立层级结构,直接或间接以人头为返利依据,吸引群众投资2万元、3万元参与所谓炒作虚拟货币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高新区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高某梅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是什么?其与民法典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有何区别?虚拟货币作为新型网络投资理财的热门产品,为何频频“暴雷”?如何甄别虚拟货币投资理财行为与金融诈骗、传销行为?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首先,虚拟货币虽名为“货币”,但它却不具备市场流通性,也无价值尺度职能,人民币是我国唯一法定流通货币,虚拟货币仅能作为“产品”而进行交易、投资。

其次,虚拟货币也不直接等同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虚拟货币、账号、游戏装备等,但虚拟货币种类繁多、发售途径不一,部分甚至来源、合法性不明,民法典强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在其本身系合法、正当取得、合法占有的情形下才可能成为民法典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因其高收益率而大热,但高收益的背后往往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网络经济不断发展,部分犯罪活动也从线下转至线上,一些金融诈骗、传销活动,以炒作虚拟货币的概念为包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吸引投资人在APP、小程序或在线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引导投资人发展身边亲友加入投资、发展层级结构,交易一般通过远程操作甚至跨境运行,躲避各国的金融监管,当融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相关交易平台突然中止运行,让投资者血本无归,而因交易平台跨境运行,维权亦变得更加艰辛。

因此,投资虚拟货币必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高度警惕金融诈骗、传销陷阱。任何投资都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和安全警惕的意识,“一口吃不成胖子”,高额利诱不可贪,要摒弃“挣快钱”“发大财”的浮躁心理,以合理、适当为投资原则。

那么,投资虚拟货币又应当注意些什么呢?首先应注意审查货币本身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还应注意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途径,最后还需核实相关机构、平台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总的来说,投资虚拟货币要三问,一问是否合法引进?二问是否受到国内金融市场体系监管?三问交易平台是否具备资质?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如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止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闻推荐

首届川渝住博会6月将在世纪城会展中心举行

3月19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在成都召开的川欧生态住建专题研讨会和首届川渝住博会筹备工作会获悉,首届川渝住博会计划...

成都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成都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