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安装试用后 还能7天无理由退货吗?法院:影响消费者缔约意思表示真实,应享有7日内单方解约权
本报讯(曾洁 记者 刘冰玉)成都市民王某在某家电线上官方旗舰店中购得一台洗衣机,试用后发现功能不符,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向商家提起退货遭拒,王某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受理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被告同意原告的退货请求并退还原告购买费用996.03元。
2020年11月17日,王某从某家电线上官方旗舰店中购买一台洗衣机,送货人员于次日下午送货上门,并完成了安装,但并未对洗衣机进行功能性测试。11月20日,王某试用洗衣机后,发现衣服缠绕严重,可能导致衣服损坏,且不带高温洗和杀菌功能,故王某根据购买时商品所列明的7天无理由退换条款,于11月21日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却以已安装试用,影响第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王某的退货要求。
王某认为,该商家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洗衣机并非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中列明的品牌,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第八条(商品完好的判定标准)及第九条(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原告对洗衣机的试用行为并未破坏洗衣机的完好性,符合商品完好的判定标准。
高新区法院受理该起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商家全额退还货款。
该案承办法官曾洁表示,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本条的适用范围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方式的销售,也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只要是经营者采用区别于传统实体店铺式的销售模式,而这类销售模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缔约意思表示真实,消费者都应享有七日内的单方解约权。
同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法律列举了四种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需要承担相应义务,一是支付退货运费,二是保证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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