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类 先警告后罚款
本报讯(记者 赵诗柯)3月1日起,《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若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将面临先警告后罚款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包括这4类
《条例》共10章78条,明确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不同类别垃圾的定义和范围,以及生活垃圾投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分类处理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这4类。《条例》明确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排除在生活垃圾范畴之外。
小区物业承担这些责任
《条例》还提出全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公告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开展分类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分类投放,建立管理台账,保障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混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报告等7项义务和责任。
个人最高可罚500元
在奖惩机制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对运营企业采取信用管理,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按照上位法要求,对违反垃圾分类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垃圾分类取得实效。
《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若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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