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7个罪名背后考量是什么?

新安晚报 2021-03-01 00:56 大字

2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其中包含了此前就备受关注的袭警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等。

刑法新增这些新罪名背后重点考量什么?记者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进行了解读。

新增袭警罪

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特殊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袭警罪”。

2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独设置袭警罪一方面考虑到了警察执行公务时需要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与妨害公务罪区分,加深人们的了解,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阮齐林解释,这一罪名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特殊保护,如是针对没有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的伤害,或者执行公务以后针对警察的打击报复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袭警罪,要根据动机按照杀人、伤害来处理。

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14到16岁的女性进行特殊保护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阮齐林认为,这样设置与强奸罪进行了区分,不再以暴力胁迫为必要。如果是暴力胁迫违背女性意志就构成强奸。如果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考虑到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的关系,行为人是父母、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所实施的性侵犯罪按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来处理。同时,这条罪名考虑到了年龄的问题,对14到16岁的女性进行特殊保护。

新增冒名顶替罪

组织、指使他人者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冒名顶替罪”。

新增高空抛物罪

造成伤害后果或构成其他犯罪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过《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高空抛物罪”。

阮齐林表示,高空抛物罪也是回应了比较引起关注的社会事件。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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