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库收益权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近年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人防车库使用收益权归属的争议不断。此类纠纷该如何认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开发商请求确认人防车库使用收益权
2009年4月2日,成都三九投资公司拟建设的金牛区某项目工程通过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划验收,并备注负一层为“人防车库”。四川某测绘公司实测结果显示,负一层人防车库套数189个。出卖人三九投资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出卖人出卖商品房时,附属的地下车库、商业服务设施楼、底层架空层、出卖人具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不随同商品房一并转让,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包括地下室或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2014年3月3日,业主委员会向三九投资公司发函,主张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归房屋买受人,应由全体业主收回使用。2014年至2019年期间,三九投资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发函告知人防车位应当由三九投资公司使用管理并收益。后三九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予以确认。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三九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三九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人防地下室应当属于专有部分而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人防车位只是人防地下室的利用方式之一,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业主共有的车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的人防地下室,是履行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人防地下室的收益权,具有合法民事权益的当事人理应得到保护,最终判决该项目工程人防地下室的合法使用收益权归三九投资公司。
■专家点评
点评人:辜明安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虽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但是并未明确“约定”的主体以及车位、车库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袭了《物权法》规定。按照车库、车位是否在建筑规划内,住宅小区车库可分为规划内的车库、车位和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对于这两种车库、车位的权属,比较合理的解释是,规划内的车库、车位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其归属和使用;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对于人防车位的权属是否属于可“约定”的范围,或由业主共有,抑或属于开发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确存在争议。
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建的地下建筑,是法定配建的战时防空设施。本案二审法院裁判的意义在于,第一,厘清了人防工程的权属关系,消弭了司法难题。判决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理论证了人防工程非法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而应当属于专有部分,且业主能否将其作车位利用与是否共有没有关系,从而较好的解决了司法实务中人防工程权属的困境。第二,有效的论证开发建设单位的“投资者”地位。本案判决书依法认定房地产投资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单位为投资人;投资人地位不因商品房所有权转让而改变;更重要的是,房屋销售计价是市场行为,建设成本只是定价的因素之一,进而否定了一审判决商品房售价包含人防地下室建设成本的观点。这就有力论证了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人”,可依法享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第三,合理解决了纠纷,确立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本案裁判不仅有效处理了个案,而且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理和裁判思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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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成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