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20人涉黑团伙受审 “黑老大”被判25年!

成都日报 2021-02-06 03:37 大字

2020年9月29日,成都中院依法对程正武等2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程正武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组织成员程明宪、郑启武有期徒刑19年,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程正武在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安排人员在原双流县“百老汇歌城”等娱乐场所看场收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涉足工程建设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2005年2月,程正武指使人员持刀挟持组织成员,并致其重伤。同年3月7日,程正武组织、指挥多名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造成2人重伤、1人轻微伤。此后,程正武以乡邻家族关系为纽带、开办公司为掩护,继续招募和吸纳组织成员。最终形成以被告人程正武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众多,结构稳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有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对维护犯罪组织利益有功的成员予以经济奖励或委以重用,对不服从安排的成员或者意图脱离组织的成员进行暴力殴打、加害、辱骂等。自2003年起,该犯罪组织采取纠缠、滋扰、恐吓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

案发时,该犯罪组织及成员拥有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现金和尚未收回的债权共计价值近亿元。同时,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3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正武等20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睿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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