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已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列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我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力也已依法转让给我司,但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我司再次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尽快向我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我司对下列债权的处置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债权转让、诉讼、委托处置等国家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与方式;下列个人贷款债权的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执行。
我司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中银大厦30楼 联系人:范先生、 卓先生 联系电话:028-86403868 028-86403827 邮编:610015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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