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索要高额“送还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广安日报 2021-01-15 03:00 大字

□龙俊帆 刘婧

新年伊始,成都市民刘先生就遭遇了一件糟心事。近日,他在一个打车软件上叫了一辆出租车,从成都龙泉驿区到高新区,抵达目的地后,不慎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遗落在车上。之后,他多次联系打车平台和出租车司机,希望其尽快归还遗落物品,但被司机索要800元“送还费”。

(1月9日《华西都市报》)

出租车作为一个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乘客如果把物品落在车上,按理说出租车司机应当急乘客之所急,想乘客之所想,第一时间把物品交还给乘客。然而,这名出租车司机不但不设身处地替乘客着想,还狮子大开口,向遗落物品的乘客索要800元的“送还费”,这不仅降低了职业道德底线,还给城市抹黑。

实际上,乘客刘先生遗落物品联系上出租车司机后,该司机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由于双方住得近,驾驶员提议收车后双方前往小区附近的派出所解决;第二,将物品放在小区附近的一个地点,让乘客自取;第三,如果是立即给乘客送去的话,需要乘客支付800元。由于乘客急着要物品,就同意支付其800元的“送还费”。

有人认为,乘客支付给司机800元“送还费”,双方你情我愿,合情合理,但仔细推敲后不难发现,这其实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首先,“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无论是拾到巨额财物,还是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都不应该索要“送还费”,而应主动寻找失主“完璧归赵”。

其次,从法律上来说,乘客搭乘出租车,乘客与司机之间实际上已构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司机有义务返还乘客遗落在车上的物品,拒不归还或占为己有则属于不当得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机就必须有立即免费归还乘客物品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在司机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油费、误工费等,司机有权利向乘客索要,乘客也有义务支付。但是,该司机却索要800元“送还费”,显然已超出实际损失的数额,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无法得到大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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